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
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
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
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
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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