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緣石正面或 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0公分為度 。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 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0 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一組。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 示之。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