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
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
為限。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