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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 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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