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辦理土地複丈,除應測量申請複丈各宗土地之全部經界外,並應同時測
  量其毗鄰土地之界址,必要時,應擴充其施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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