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31
人,瀏覽人次:
88919665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公告開始 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相關令函
(234)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