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勞工、主管對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保持清潔,予以必要之消毒,
  並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性能不良時,應隨時更換,不用時並應妥予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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