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置用自衛槍枝之機關團體負責人變更時,應將其姓名、年齡、職業、住址
等報請查驗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配合本條例之用詞,並與本細則其他條文用詞一致,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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