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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學員生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應通知其家長、原單位,開除學籍或勒令退 學者並應通知其戶籍地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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