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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財團法人之設立,其基金應足供完成其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 前項基金之最低數額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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