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在本公約簽字後最多兩年內,比政府應諮詢準備批准之締約國對批准已
  否決定。其批准書應於相關政府協議之日存放於布魯塞爾。第一次批准
  書之存放,應作成書面紀錄,由相關締約國之代表及比利時外交部長簽
  署之。嗣後批准書應以書面照會連同批准文件送比利時政府。
  前項紀錄及照會,連同批准書,應由比政府抄錄正式副份,經由外交途
  徑轉致簽字國或加入國,並同時敘明收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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