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評價聘任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況下,經
  主官核准。得提前解除聘任,惟應按其未滿契約月數,每一月數繳納月
  薪十二分之一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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