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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評價聘任人員因故確不能繼續工作,在無妨礙軍工廠任務之狀況下,經 主官核准。得提前解除聘任,惟應按其未滿契約月數,每一月數繳納月 薪十二分之一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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