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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忠靈殿之骨灰龕,得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及將級軍官 型、校尉級軍官及士官兵型等二型。 前項以外忠靈塔之骨灰龕,不分階級,統一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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