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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兵役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各種康樂活動、口頭或書信之嘉勉及慰問。 二、贈送獎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發放慰勞金或慰問 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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