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檢驗以取樣之先後順序為之。但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複驗者,受託機關(構
)應提前辦理之。
受託機關(構)應於取樣後七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
〔立法理由〕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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