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海關核准,存儲於
貨棧之露天處所。但須將進出口貨物分區堆置,其安全與管理仍由該貨棧
業者負責。
前項露天處所須鄰接已登記之貨棧。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自由
貿易港區之管制區內或鄰接之土地如被政府徵收而被分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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