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自由港區事業之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得移運海(空)運快遞貨物專區,並
依海(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辦理通關。
前項規定由財政部關務署分階段公告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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