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就教學年資三年以下之專任教師,訂定
及實施初任教師陪伴輔導方案,並提供相關支持措施。
前項陪伴輔導方案之實施,得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甄
選之教師為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年資三年以下之專任教師關懷與支持,
並協助其順利適應教學現場,爰為第一項規定。又本項所稱「專任教
師」,依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係指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者。
三、依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略以,對於初任教師,應遴派薪傳教師一人提供諮詢輔導。薪傳教師
係屬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所定「具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爰為第二項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