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風險評估結果,分別擬訂 稽核計畫。學校法人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議通過,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 核定;修正時,亦同。 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前項所定稽核計畫,據以稽核內部控制有 效執行情形。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分別規範稽核計畫之訂定程序及其效力,為確保文義明晰,爰 將稽核計畫之效力部分,移列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