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學校法人及學校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風險評估結果,分別擬訂
稽核計畫。學校法人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議通過,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
核定;修正時,亦同。
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前項所定稽核計畫,據以稽核內部控制有
效執行情形。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分別規範稽核計畫之訂定程序及其效力,為確保文義明晰,爰
    將稽核計畫之效力部分,移列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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