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
  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之僑生、外
  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
  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
  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
  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三項學分數內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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