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修正前已核發之高山嚮導員證,得繼續使用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依其原核發之任務意旨執行嚮導工作,屆期該證失其效力。 持有前項高山嚮導員證者,於前項所定有效期間內,可逕行申請各級登 山嚮導員之檢定,不受第四條規定資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