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修正前已核發之高山嚮導員證,得繼續使用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依其原核發之任務意旨執行嚮導工作,屆期該證失其效力。
  持有前項高山嚮導員證者,於前項所定有效期間內,可逕行申請各級登
  山嚮導員之檢定,不受第四條規定資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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