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工廠設立登記,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工廠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工廠登記,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四、工廠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五、換發、補發工廠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證明書、抄錄,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工廠設立許可、變更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事
      項之證明書,每廠次新臺幣三百元。
  二、申請抄錄登記資料,每廠次每千字以下新臺幣二百元。
  前二項費額之徵收,應依預算程序辦理。其費用由縣(市)政府、直轄
  市政府建設局代收者,應按月造冊連同收據彙繳經濟部轉解國庫。
  但得專案報請核撥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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