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電業之電業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自電業管制機關核發電業執照之發照
日起算。期滿一年前,得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不得逾
十年。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電業執照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之審查,準用第十四條規
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