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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投資開發工業區內工業專用港輔導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輔導之民營事業,於興建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 品管重大違失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經濟部得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 改善無效者,撤銷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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