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
書,連同原登記執照及有關資料申請換發新執照。
承裝業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其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請補發
或換發。
〔立法理由〕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十二條之修正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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