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章第十三條所稱之「屋內配線分開」係指各用電場所之配線獨立配置 ,未附設於其他用電場所範圍內而言;但進屋線以暗管埋設於建築物結構 體內,或以管路、電纜配置於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公共設施用電場所 、公共管道或同一樓層(取得原用戶同意)者,不在此限,惟採 PVC管或 電纜配線時,由地面起其高度不得低於 2.1公尺,且需完整無接續,管路 不得裝置供線路接續之設備(如連接盒、出線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