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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集管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 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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