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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所有者或融資 租賃之承租人所持有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 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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