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 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土地外 ,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之同意逕行為之,但就使用該土地及其原有合 法地上物應予補償。 前項使用私有土地之補償,依使用土地面積,按該土地施工開始當年期公 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核給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