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河川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2月6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36020208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4條、第19條、第2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水利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0046242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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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12月3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20461317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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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40460831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5條、第18條、第20條、第27條、第28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 、第36條、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52條、第56條、第58條、第59 條、第60條、第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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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60460001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6條、第7條、第17條、第18條、第27條、第33條、第34條、第36條、 第45條、第50條、第52條、第55條、第56條、第64條;刪除第57條、第 59條、第6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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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09904609090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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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經濟部經水字第 102046073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5條、第6條、第12條、第16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至第35條 、第37條、第38條、第44條、第52條、第53條、第56條、第62條;刪除 第6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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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00460039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7條、第45條、第64條、第6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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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10460456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6條、第17條、第18條、第23條、第29條、第32條至第34條、第 37條、第42條、第44條、第46條、第50條、第51條、第56條、第62條;增 訂第4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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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113年2月6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36020208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4條、第19條、第20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河川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
授權訂定,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
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
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水利
署所屬河川分署」,並明確授權依據,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增訂授權依據之項次。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管河川之管理機關,應依前條辦理河川管理事項
。
前項管理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並由水利署
所屬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
    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分署,爰修正第二項機關名稱及
    簡稱。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搶險
隊編組完成,造具名冊,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搶險隊編組完成後,每年度最少應辦理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一次,演練時
,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其屬中央管河川者,並應通知當地河川
分署派員指導。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四條修正說明二。

河防建造物之搶險跨及二鄉(鎮、市、區)以上時,由直轄市、縣(市)
管理機關指揮;跨及二縣(市)以上時,由當地河川分署指揮;遇緊急情
況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直轄市或縣(市)管理機關密切聯繫
先行搶險。
〔立法理由〕
本條修正機關簡稱,理由同第四條修正說明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