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或其他工程竣工時,各該管主管機關、工 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必要時應會同鐵路機構辦 理現場會勘並作成紀錄,確認鐵路設施無受損。會勘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交 通部。
為確認施工結果對於鐵路設施無損害,故規定建築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 關或行為人等於建築申請使用執照前或其他工程竣工時,應通知交通部與 鐵路機構,必要時並會同鐵路機構辦理現場會勘,並將結果通知交通部, 以確保鐵路安全,確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