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或其他工程竣工時,各該管主管機關、工
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必要時應會同鐵路機構辦
理現場會勘並作成紀錄,確認鐵路設施無受損。會勘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交
通部。
〔立法理由〕
為確認施工結果對於鐵路設施無損害,故規定建築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
關或行為人等於建築申請使用執照前或其他工程竣工時,應通知交通部與
鐵路機構,必要時並會同鐵路機構辦理現場會勘,並將結果通知交通部,
以確保鐵路安全,確認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