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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 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 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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