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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為從事維修工作而臨時拆裝之年限管制件,於下列情形得不依第十六條之 規定辦理: 一、該年限管制件之年限狀態並未改變。 二、拆除及重新安裝於原屬產品。 三、年限管制件拆除期間,其原屬產品並未累加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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