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長照服務單位應於其進用之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
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長照服務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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