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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醫師依本法第八條之二執業,其登記執業之機構以一處為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應本法第八條之二業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醫師執業登 記之機構,不再僅限於醫療機構,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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