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聽力所應置負責聽力師,對該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負責聽力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
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聽力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但於本法公布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其
實際服務年資得併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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