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牙醫師經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牙醫專科
醫師證書;牙醫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損壞,申請補發、換發者,亦同。
前項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牙醫專科分科別及
有效期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