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受保護管束、有期徒刑經准易服社會勞動、緩起訴、保護處分或服
兵役(替代役服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之執行紀
錄、成效報告、再犯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儘速分別通知執行之檢
察機關、少年法院(庭)或服兵役(替代役服勤)單位。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受保護處分文字,以符合本條後段,受保護處分少年接受身心治
療、輔導或教育相關資料應通知少年法院(庭)之規定。
三、考量加害人若係服兵役者,應將其處遇相關資料通知其服兵役單位外
,若係服替代役者,亦應將其處遇相關資料通知其服勤單位,爰酌修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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