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電動家禽屠宰埸應聘雇之技術人員:應聘用衛生人員及獸醫師至少各一
  人,衛生人員之資格比照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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