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655
人,瀏覽人次:
89556886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漁會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