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取得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漁會
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考試及訓練。其任用職等及職級,以不超
過其離職時之薪點,並符合附表五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
定之範圍內,與漁會合意約定之。
取得第十五條第三項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至漁會擔任
技工、工友時,免再受新進技工、工友訓練。其任用職等依附表五漁會編
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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