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漁會 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考試及訓練。其任用職等及職級,以不超 過其離職時之薪點,並符合附表五漁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 定之範圍內,與漁會合意約定之。 取得第十五條第三項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至漁會擔任 技工、工友時,免再受新進技工、工友訓練。其任用職等依附表五漁會編 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