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 保險費百分之十五,並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保險人為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百分之二十。 三、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
本條規定由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移列。配合本保險改為基層及直轄市、縣( 市)農會二級制,爰修正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及對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