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
保險費百分之十五,並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保險人為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百分之二十。
三、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
〔立法理由〕
本條規定由現行條文第十六條移列。配合本保險改為基層及直轄市、縣(
市)農會二級制,爰修正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及對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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