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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 通知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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