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審查道路、鐵路開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
  開發時,應請開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
  機關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
  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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