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00
人,瀏覽人次:
94355807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公私場所因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將申請減免之設備轉移給受讓公司、 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或收購公司者,應於事 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