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貯存汽油、柴油並依第三十二條改善完成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
貯存汽油、柴油以外指定物質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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