貯存汽油、柴油並依第三十二條改善完成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 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 貯存汽油、柴油以外指定物質之地下儲槽系統,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應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