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111133979號令修 正發布第1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水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於九十一年十二
月十八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
年九月八日。
因應政府推動雙語政策,就事業申請引進國外認證之監測方法,倘檢具之
國外認證機構原文認證文件屬英文者,修正為免附中文譯本,爰修正本辦
法第十五條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監測方式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
二、經認證機構認證之監測方式測試成果報告。
三、品保品管規劃書。
四、引進國外認證之監測方法,應檢具國外認證機構之原文認證文件及其
    中文譯本,並經駐外機構驗證。但原文認證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
    譯本。
地下儲槽系統以前項核准之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其實施頻率、記錄、方
法及設施標準應依核准內容為之。
〔立法理由〕
一、因應雙語政策推動,針對引進國外認證之監測方法,其檢附之原文認
    證文件為英文者,可免附中文譯本,以提升申辦流程之便利性,爰修
    正第一項第四款。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