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徵收對象於申報繳費當期同時有陸域及海域水體排放行為者,應依各該實
際排放行為所適用之放流水標準分別計算其水污染防治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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