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以公路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得洽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會同實施臨時查核。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以公路運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洽請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會同臨
    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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