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
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資金貸與他人。
(二)為他人背書保證。
(三)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
資權益部分)。
(四)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
(五)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
(六)其他: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大交易往來情
形及金額。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對非屬大陸地區之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
或合資權益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
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二)發行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及
證券業者,得免適用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
三、大陸投資資訊:
(一)對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
者,應揭露大陸被投資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實收資本額
、投資方式、資金匯出入情形、持股比例、本期損益及認列之
投資損益、期末投資帳面金額、已匯回投資損益及赴大陸地區
投資限額。
(二)與大陸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區所發生下列之重大
交易事項,及其價格、付款條件、未實現損益:
1.進貨金額及百分比與相關應付款項之期末餘額及百分比。
2.銷貨金額及百分比與相關應收款項之期末餘額及百分比。
3.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數額。
4.票據背書保證或提供擔保品之期末餘額及其目的。
5.資金融通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利率區間及當期利息總額
。
6.其他對當期損益或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之交易事項,如勞務
之提供或收受等。
(三)發行人對大陸被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或編製合併報
表時,應依據被投資公司經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
國際性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認列或編製。但編製期中合
併財務報告時,得依據被投資公司經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
作關係之國際性事務所核閱之財務報告認列或編製。
發行人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項第一款第四目、第
五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
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交易之金額或餘額達發行人各該項交易金額總額或
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之。
〔立法理由〕 一、為提供投資人有用之決策資訊,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由公司
依重大性原則揭露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並配合修正附表格式五之三。
二、考量公司買賣有價證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等重
大交易事項,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已有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相關資訊之規定,爰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四
目至第六目及第九目,現行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第八目及第十目移
列第四目至第六目,並修正第六目;另配合調整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
及第二項之援引目次。
三、考量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已修正,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
告門檻由百分之十修正為百分之五,並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施行,
已即時揭露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五之主要股東資訊,爰刪除現行
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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