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經金管會核准之銀行或證券商
  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
  資料申報等事宜;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者,其客戶之款項應專戶存放於
  金管會核准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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