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 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未達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者,如 政府基於國防需要,對該事業徵用或收購,應給與合理補償。 前項補償所得價款,准予申請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