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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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制定依據

1.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現行法規)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
  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2. 外國人投資條例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現行法規)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未達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者,如
  政府基於國防需要,對該事業徵用或收購,應給與合理補償。
  前項補償所得價款,准予申請結匯。